接連幾天都有許多朋友在討論范蘭欽事件,其中有些認為郭冠英的匿名言論自由應予尊重,並且牽涉出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等議題,從而指責政府不應該處分郭冠英,因為沒有明確法條規範公務員的匿名言論。筆者稍早也曾對於幾篇報導與部落格文章迴文發表淺見,在此綜合整理供讀友參考。對於此事件,筆者認為應該關注的有兩個層面。

首先就是關於言論自由保障問題。無論是在何種媒體匿名發表言論,原作者都應當受到應有的保護,除非是極少數的例外好比說在部落格具體表示要去自殺或者進行恐怖攻擊應該全力查明並處理,否則政府機關乃至於任何人,都不應該公開其身分。

中國大陸很流行所謂人肉搜索,儘管的確也做了不少有益社會的事情,但手法卻不可取。就好像說濟貧很好,但卻不應劫富。這方面是無庸置疑的。因此,追查范蘭欽身分並且予以公佈的行為本身並不可取。

其次就是所謂公務人員的忠誠度問題。如前所述,理論上講,各界根本就不應該會曉得范蘭欽就是郭冠英;然而不管是怎樣知道了,既然知道了且當事人也承認了,對於他的不當言論,上級長官就有義務 要處理。一個代表國家的公務員,尤其又是駐外單位人員,對自己的國家與百姓有如此偏激的想法,誰能保證這樣的態度會不會影響他正常執行業務?是否他同樣在執行業務時會對外國人士發表類似的看法?對國家已經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影響又是如何?...

舉個例子來說:假如一個公司的業務代表,在下班之後去Pub喝酒,跟旁人抱怨批評公司內部管理或人事等等,甚至到了仇恨的程度的話,假如老闆得知了,會覺得這是他下班以外的匿名言論應該尊重,還是會懷疑此人跑業務是否盡心盡力,甚至跟對手廠商勾結吃裡扒外?是不是應該把他找來詳談?若情節嚴重是否應該處理?

私人機構如此,何況是國家公務員,原本就應該對自己服務效忠的對象-全國人民有正確的態度!內心有如此偏差概念,上級當然應該詳細了解,並思考此人是否適任。這和白色恐怖沒有關係。假如上級以尊重隱私為由對此視而不見,那才是忽視國家與民眾利益,才是真正的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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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