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段故事。


從小我跟小我三歲的弟弟就很喜歡大我五歲的小姑姑。我們經常玩在一起,沒有因為輩份關係而有任何隔閡。不知什麼時候開始,我跟姑姑之間出現了異樣的情愫。後來我發現,弟弟跟我居然有一樣的感覺。一開始我們覺得心裡不安,我們也很克制地壓抑著自己。

等我拿到碩士當完兵之後,我跟姑姑終於決定要跟著內心的情感走,於是正式租屋同居。我倆都有很好的學歷跟工作,生活得非常自由自在;兩年多後弟弟也加入我們,成為三人世界。說來很奇妙,我們兄弟倆從不會為了共享一個伴侶而有所爭執;相反地,我們因為有共同目標而情感深厚。日常生活中我們三人有奇妙的默契,床第之間我們可以輪流,更可以三人一起享受魚水之歡。

我們無論學識、經濟能力或彼此的感情,比起許多「正常」夫妻都要好得多。十年了,我們非常滿意這樣的關係。我們也打算領養幾個小孩,一來避免近親繁衍可能產生的遺傳缺憾,再者世界上孤兒棄嬰這麼多,既然我們有能力,領養幾個也算做好事。

我們的關係和諧,從來都與世無爭,經濟不仰賴他人,也有充分的能力教養下一代。既然我們的感情是出於自願,我覺得沒有人有權力剝奪我們三人的婚姻關係。所以,我很希望「多人婚姻」能夠立法通過,讓我們得到應有的權益與祝福。

 


 

管理學中有句名言:「『做正確的事』比起『把事情做正確』來得重要。」(Do right things is more important than do things right.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好比說考試前一晚,我把考試範圍內的每一道數學習題都重新複習過,尤其是那些以前我曾經答錯的,相關的公式也好好推演過一遍。我覺得這樣準備應該是相當充分了。

但是我第二天卻考得一塌糊塗。因為這次是考英文不是考數學。

我複習數學的過程很正確(把事情做正確),但我考前應該複習的是考試科目也就是英文而不是數學(做正確的事)。

從以上這個接近搞笑的預備考試例子我們可以看出,很多事情本身看起來似乎沒什麼問題,但是從本質上看卻不應該發生。

回到最前面的故事。故事中這三個人是否應該享有「合法婚姻」?

主 張同性婚姻合法的人,主要的論點就是在於:只要沒有妨礙別人,兩情相悅的同性伴侶應該享有跟一般婚姻等同的待遇。甚至很多支持者認為,許多同性伴侶的感情堅貞,勝過一般吵吵鬧鬧的夫妻;既然異性結婚也都會有婚姻問題,為什麼感情這麼好的同性戀人不能結婚?假如兩個同性戀人可以結婚,那前面故事裡的三個人的情況,從邏輯上講跟同性戀結婚有什麼差別?也應該合法結婚才對吧?

這些看來好像都合理,然而我們要曉得,婚姻這個制度的基礎乃是源自於異性結合繁衍這個自然現象。就算有近親、同性甚至多人相戀相悅的例子,也不表示就應該改變婚姻制度,甚至以推廣的態度來教育下一代。這跟不同種族或身份之間應該享有相同法定權益的人權議題,是全然不同的。

從這裡看,何者是「做正確的事」,何者是「把事情做正確」,應該是很清楚了。很多同性戀人感情和睦,是因為他們努力地經營彼此的關係,「把事情做正確」;然而我們卻不應該說,他們做的是「正確的事」。

法律是講求邏輯的。如果邏輯完全相同,同性戀可以成為合法婚姻方式,其他邏輯相同的關係應該也可以。所以簡單講,只要高興住在一起,沒礙著別人就可以了。

只是這樣一來,我們還需要婚姻制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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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